地理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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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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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养成理

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获得较为完整、系统的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和方法,为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打下基础。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各级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教学管理经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实验教学的法规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务处和设备处批准、备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制订实验授课计划,报教务处和设备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室人员一起安排实验课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实验教学。  

第七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须由实验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变更,否则视同教学事故论处。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八条  根据教学要求和培养总目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并编写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九条  实验开课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如实验仪器的检修、药品试剂的配制、实验的试做等。  

第十条  凡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上岗前必须试讲,经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对首次开出的实验,上课前实验教师必须试做,确认实验无误后方可开出。  

第十一条  实验前应提前通知学生做好预习,并对预习情况进行检查,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的首次实验课,主讲实验教师要带领学生学习《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规则》和《河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对实验数据、实验仪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教师对报告应认真批改,并做好考核记录。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监管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和组织管理、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等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实验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实验室创造条件逐步增设选修、自拟、开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要尽量减少每组实验的学生数,为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  

第十七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年末各实验室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设备处,一份留存。  

第十八条  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实验教材、讲义、图表、多媒体课件等;实验指导教师预做的实验报告和教案;按班级抽样收存的学生实验报告、考题和试卷;实验项目卡(或实验项目单);历年开出实验项目情况分析及有关资料;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考核主要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主要包括:实验态度、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操作技巧技能、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三分之一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查或考核,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分平时和期末两部分。  

第二十三条  单开实验课的成绩应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四条  非单开实验课的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低于10%,但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其本门课的总成绩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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